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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2021年2月5日,张某剖宫产生下一名婴儿。
然而,正在休产假的张某,被公司通知她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yuan。法yuan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有上述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时终止。
本案中,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处于产假期间,该公司未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张某哺乳期结束,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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