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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应随意解除孕期女职工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7年2月入职B公司,从事品牌招商工作。2019年8月,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1个多月。2019年11月,公司人事得知李某怀孕后以不适应岗位将李某辞退。随后,李某将B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经审理,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20000元。
案件解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此时,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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