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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工伤(手受伤),医生开具的证明说明休息三个月,休息期结束后,该员工不肯返回公司上班,再次找医生开具休息的证明,被医生拒绝。该员工自行以伤势未好为由,不肯返回公司上班,又无法提供医生建议休息的证明。请问企业该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员工受工伤后,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在这个期限员工不上班是正常的。如果超过了停工留薪期,员工不来上班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严重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限将根据员工的受伤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这点,用人单位需要了解清楚工伤员工的身体恢复情况以及所在地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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