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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指南
2021-09-01 14:58  浏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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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业务单位设立审批指南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设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部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提档的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主要人员材料简历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办公场地证明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后置审批经营许可,需要制作机构增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后,方可申请,老公司从事影视制作范围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需要办理工商增项,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添加完成,再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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