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红
去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形成。一年多来,RCEP作为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于带动贸易、投资以及区域整体经济的增长均发挥着积极意义,不过,在税收国际协调和数字税收等方面,仍面临着不少挑战。
展开全文RCEP促进了贸易、投资及产业转型
从经济影响来看,总的来说,RCEP将扩大贸易和投资,推动区域产业链、贸易链与价值链融合。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影响带来全球投资下降及经济衰退的背景下,RCEP对于促进经济的复苏与繁荣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RCEP生效后,原产地累积规则,以立即降至零关税、十年内降至零关税为主的关税减让承诺等的规则落地,将对缔约双方产生贸易效应,降低区域内零关税商品及原材料的购进成本,也会增强通过进口原材料并在国内加工的企业盈利能力,大幅增加贸易往来便利性,惠及广泛企业和国家,从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增长。尤其是小微企业是各国数量较大的群体,其对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及就业至关重要。各成员国税务机关在协定内容及关税减让信息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可以促进小微企业熟悉协定规则内容和成员国关税减让情况,并助力其开展国际贸易等业务。
RCEP在增加贸易及投资的同时,也会影响并改变现有区域产业链、价值链的格局。RCEP成员国(包括东盟十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具有多元化的资源禀赋,依照区域成员国比较优势的变化,将能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我国低端产业转移,助力我国境内产业链转型升级。特别是我国劳动力成本逐渐提高,而RCEP区域成员国内货物跨境转移所面临的关税壁垒消失,也加大了跨国公司调整其现有产业布局的动机。一方面,东盟地区相对廉价的劳动力和日益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有更大的吸引力,有利于促进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外迁;另一方面,货物、资本、人员等的自由流动所带来的更为公平的营商环境和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也能进一步促进我国高端产业的加速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不断升级。
RCEP与税制协调
RCEP具有以关税协调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RCEP实施后,95%以上的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和投资壁垒将会取消,成为带动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然而不可忽视的是,RCEP在关税税制协调与边境税和境内税衔接方面仍面临着许多挑战。在关税协调方面,由于RCEP成员国之间基础关税税率存在差异,因此各个成员国目前确定的货物零关税比例仅为90%,其中还包括采取“过渡期降为零”模式的部分货物,关税协调仍有待继续深入。在边境税衔接方面,以关税为代表的边境税是否能充分考虑RCEP成员国未来发展趋势与境内税衔接,直接关系到能否创造更加便捷透明的投资环境,并发挥RCEP的贸易优势。因此,RCEP的关税协调机制仍需要推进。
另一方面,由于RCEP各成员国税制结构不同,协调增值税等间接税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面临的挑战同样不容忽视。各国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等税制要素存在较大差异,税制协调存在困难。
RCEP与争端解决机制
在争端解决方面,虽然RCEP成员国之间大多签订了税收协定,通过避免双重征税促进经济交往,但是,现阶段部分发展中国家仍存在营商环境不佳、税收监管不透明、政策稳定性差等问题。在经济下行期,有些国家财政状况紧张,当地税务局往往会对争议作出不利于企业的解释和裁定。如部分国家不按协定规定的税率征收,要求非居民企业先按照其国内法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再按协定税率退税,但退税流程繁琐甚至不予退税。
RCEP内部目前没有一个类似同行审议的监督机制来对这类问题进行约束。同时RCEP项下暂时没有ISDS机制,RCEP的投资规则也排除了投资者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其他的争端解决程序,征收条款是否适用于构成征收的税收措施也有待RCEP生效两年后讨论。投资者将无法依据RCEP投资规则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这一更为主动、也更为平等的方式获得救济。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无法得到可靠保障,将对RCEP各国的贸易、投资融合产生负面影响。
RCEP与数字税收挑战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然而,与传统经济相比,数字经济的无形性等特点使得无需特定场所便能完成交易,从国际税收角度来看,由于没有常设机构,各国无法对部分利润所得进行征税,对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造成了较大冲击。RCEP的新电子商务条款对标欧盟等高水平自由贸易区规则,而随着各缔约方电子商务往来的日益密切,可能会使得部分经济体面临依赖垄断者的风险。且RCEP成员国之间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导致“数字鸿沟”的出现,进而阻碍区域税收协调的深入推进。
同时,虽然136个税收辖区同意“双支柱”方案声明,但是菲律宾、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等4国不在OECD(经合组织)包容性框架成员国中,并未加入双支柱方案共识,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中国均对双支柱方案表明了乐观的预期。其中,韩国表明并不排斥支柱一,但对支柱二保持观望;东盟国家则基本尚未对双支柱方案公开表态。即使加入共识的11个RCEP成员国之间协调应对数字经济挑战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未加入共识的国家是否会开征单边数字服务税或采取其他单边措施更是尚无定论。
此外,各成员国之间税收管辖权划分不一将带来双重征税问题,税收情报交换程度欠发达等问题更是增强了成员国之间税收协调的难度。能否最大程度避免税收争议,是各国需要面对的一个挑战。
RCEP的签署对建设开放型世界和打造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打破了逆全球化的发展,也为提升我国在国际中的地位和话语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然也需要注意到,由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税制结构不同等因素,也会带来一系列的税收领域新挑战。
只有直面这些挑战,运用前瞻性的思维理念及时预防和解决相关税收问题,在完善国内税制的同时积极推动跨境税收建设,应对国际税收领域挑战,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RCEP的效益,推动我国以及区域内各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