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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梁爱琪胸围
2023-06-05 20:47  浏览: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吴志刚先生于2021年7月8日因操作失误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吴志刚,男,86岁,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志刚先生于2021年7月8日,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1,300股,买入均价29.10元/股,成交金额1,492,830元;在准备卖出其他股票时因误操作,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了本公司股票14,112股,卖出均价29.16元/股,成交金额411,505.92元。截至本公告日,吴志刚先生持有公司股票99,932,5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9%。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经公司核查,吴志刚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误操作造成,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吴志刚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如下: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累计收益按“累计卖出数量×(卖出均价-买入均价)”

计算为846.72元。依据上述规定,吴志刚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846.72元全部上缴公司。

2、吴志刚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因本次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负责收回相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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