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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硫酸铜的化学式
2023-06-05 10:33  浏览: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1月30日,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鹰信质”)收到第一大股东西藏长鹰云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鹰云启”)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京74执315号】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2021)京74执31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具体如下:

你(单位)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仲裁(案由)纠纷一案,仲裁机构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316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行为类案件时使用)、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行为类案件时使用)、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具体如下:

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藏长鹰云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和单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2021)京74执3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案件将进入执行阶段,鉴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对长鹰云启持有的104,005,200股长鹰信质股票具有优先受偿权,上述股票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2、根据《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若第一大股东股份被依法强制执行,公司第一大股东可能发生变化,但不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尹兴满先生(尹兴满先生、叶小青女士、尹强先生、尹巍先生、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龙凤呈祥2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上栗县创鼎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25,04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6%),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

3、若长鹰云启后续发生的被动减持为中信证券对其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进行处置造成的被动减持,非股东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后续被动减持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长鹰云启正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尽力降低或避免质押股份被中信证券处置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及公司全体董监高将督促长鹰云启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执3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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