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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关于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等错点鸳鸯大结局
2023-06-05 00:28  浏览:30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

内容提要

为了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8日联合发布了财税[2021]53号文(以下简称“53号文”),明确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以下简称“特定区域”)1)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53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53号文,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展开全文

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值得关注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已于2020年1月1日按照财税[2020]63号文,即《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实施了同样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总体而言,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将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从而减轻对其个人股东在公司层面(即股权转让所得)和股东层面(即股息所得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被“双重征税”的影响。

53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53号文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53号文规定的,适用53号文规定的税收政策。建议纳税人和投资者参阅53号文了解详情以享受相关优惠。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注:

1 特定区域的地理范围已在53号文所提及的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内容提要

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0月12日通过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文公布了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15条新举措。

新举措的重点内容如下: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措施。

► 扩大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试点。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 持续推进减证便企利民。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查等方式,推动2021年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

► 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研究制定税务“首违不罚”规则,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

► 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2021年底前推动实现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

► 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提升办税缴费便利

► 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

► 优化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优化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对于复杂涉税咨询问题快速答复,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

► 提升电子税务局服务水平。加强纳税人端办税软件整合,建设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 持续提升退税电子化水平。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部分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在线申请、在线退税。

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20)

内容提要

2021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以中英文形式对外发布《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20)》(以下简称“《2020年报告》”),这是中国第12次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

《2020年报告》介绍了中国预约定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覆盖了2005年至2020年间预约定价谈签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本报告统计数据涵盖的时间范围为200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税务机关已累计签署116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90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020年签署15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14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在签署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中,与亚洲国家(地区)签署9例,与北美洲国家签署2例,与欧洲国家签署2例,与大洋洲国家签署1例。制造业的预约定价安排仍是主体,凸显了税收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作为企业及中国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依据。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署企发[2021]104号)

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88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86号)

内容提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发布)将企业重新划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以及其他一般认证企业的规定,海关总署于2021年10月28日发布了署企发[2021]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从执行的角度明确了若干相关问题。

104号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 104号文明确了适用其他一般认证企业的普惠管理措施(即104号文的附件)。在此基础上,高级认证企业亦适用署企发[2021]16号文,即关于印发《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便利管理措施。

► 根据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经海关总署令[2018]237号发布)已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可按《新办法》重新分类。

  • 如企业经《新办法》重新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其信用等级适用时间仍按《原办法》认定之日起计算。
  • 如企业经重新认定,不存在《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即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再适用失信企业管理。

► 104号文还阐明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文件要求以及其他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亦于2021年10月28日和11月1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1]86号,即《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21]88号,即《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进一步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以上三份文件均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以配合《新办法》的实施。建议相关企业参阅以上文件了解详情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1042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您可访问安永官方网站以获取往期法规速递。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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