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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人间 月芳菲尽
2023-06-03 00:40  浏览: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合欢街与红瑞路交叉口千味央厨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48,860,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1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39,88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6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8,978,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0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3,274,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3,274,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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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均已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关于增补马骏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关于调整银行贷款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彭勃、付婉晔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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