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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新疆交建金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工程”)于近日收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罚决【2021】第12-013以下简称“决定书一”)(乌高(新)罚决【2021】第12-014以下简称“决定书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决定书一
乌鲁木齐市城北主干道1-2标段新建工程,金桥工程于2021年10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乌鲁木齐市城北主干道1-2标段新建工程。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建设工程合同1665.71万元的10%。即166,57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决定书二
乌鲁木齐市城北主干道1-2标段新建工程,金桥工程于2021年10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乌鲁木齐市城北主干道1-2标段新建工程。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建设工程合同6,281,207元的10%。即62,81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14.5.2条、14.5.3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整改措施
事件发生后,公司成立专项整顿小组,对金桥公司的合同签署情况,招投标流程,现场施工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整顿。缴纳罚款,同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以提高相关人员的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内部审计专项力度,防止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