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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谈数据交易:应将20%-30%的收益返还给生产者阿拉丁有几个哥哥
2023-05-27 10:40  浏览:52

黄奇帆谈数据交易:应将20%-30%的收益返还给生产者

互联网平台采集个人数据形成产品和服务,其中,个人扮演了“数据贡献者”的角色,平台将个人数据进行了二次加工。黄奇帆称,数据变现最终形成的收益,原始数据生产者与二次加工者都应当享有分配权

互联网平台采集个人数据形成产品和服务,其中,个人扮演了“数据贡献者”的角色,平台将个人数据进行了二次加工。黄奇帆称,数据变现最终形成的收益,原始数据生产者与二次加工者都应当享有分配权

文 |《财经》记者 陈洪杰

编辑 | 袁满

“作为拥有大量个人数据的平台,应当将数据交易收益的20%-30%返还给数据的生产者。”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在2021年10月24日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主办的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表示。

数据价值在创造的过程中,数据的产权归谁所有、利益如何分配,是数据利用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黄奇帆称,数据变现最终形成的收益,原始数据生产者与二次加工者都应当享有分配权。数据财产权的分配比例,可以大致模仿知识产权的分配模式。比如,美国拜杜法案出台后,确定形成了知识产权收益三分之一归投资者,三分之一归发明者,三分之一归转化形成效益的转化机构这一基本格局。拜杜法案的逻辑在数据交易方面同样适用。

互联网平台采集了个人数据形成了产品和服务,其中,个人扮演了“数据贡献者”的角色,平台将个人数据进行了二次加工。黄奇帆表示,最终呈现的数据产品、服务是两者的共同创造,理论上随之产生的收益应当分配给参与生产环节的各相关者,不应由任何一方独享全部收益,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数据产权归属决定着如何在不同主体间分配数据价值、义务和责任。与其他各类生产要素不同,数据的产权问题仍未解决。

黄奇帆表示,首先,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应由国家所有。国家可以成立中央数据部门对国内的数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在确立总的管理规则后,主要城市可以设立定点数据交易所,类似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而其他的一般省会城市、地级市不能设立。同时,基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建立数据可追溯系统,对数据无论是交易、使用、财产分配,有全息的可追溯过程,并且保证是不可更改的,从而保证数据交易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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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数据的所有权由双边交易的主体所共有。当某个平台把碎片化的价值不高的数据加工成有方向、有意义的数据,这个平台一般应该拥有所有权。因此,双边交易中产生的数据,关系到参与各方,数据产权原则上应当共有。基于数据所有权的共有原则,平台不能基于强势地位进行大数据杀熟,也不能未经个人同意将个人数据转让给其他主体。

再次,数据转让后的主体仅拥有使用权。由于数据能够低成本复制,在使用过程中一般也不会造成数据的损耗和数据质量的下降,反而还会因为数据的使用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因此数据的使用权转移是多方共赢的行为。

“不过,数据在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往往已经被加工成了相应的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成为了类似于影视、音乐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不允许再转售给他人的。与此类似,数据的使用权通常不允许转授,数据的使用者也不能将数据转手倒卖获利。”黄奇帆称。

应如何推动数据产业发展?黄奇帆建议,建立数据价值分类体系。不同的主体,应该基于自身对数据的理解和应用,建立适合平台自身的数据价值分类体系。比如对于政府,要建立不同行业、不同政府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体系。对于互联网平台,要区分个人隐私数据、交易数据、社交数据、日志数据等,按照不同的业务主体分门别类的进行管理。

另外,做好数据要素市场的顶层设计。黄奇帆表示,数据交易所必须由国家管理,可以是政府直接出资,也可以是国有的数字化企业投资,或者在股权设计上可以采用多元化股权、混合所有制结构,但一般应该国家控股管理。明确数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数据交易所是所有数据交易的枢纽,开展数据期货、数据融资、数据抵押等衍生业务。

在激活数据要素市场上,应建立“1+3+3”的数据产品体系。黄奇帆表示,“1”就是数据,是有价值的数据;第一个“3”和数据处理中心有关,指的是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第二个“3”,是算法、人工智能、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不仅仅是数据方面的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通信能力、存储能力和计算能力这三项能力也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黄奇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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