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8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方案的议案》。为继续实施B股回购,2021年8月24日、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实施并部分调整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详细情况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2020-047号、2020-048号、2020-049号、2020-063号、2021-066号、2021-067号、2021-068号、2021-069号、2021-075号、2021-079号公告)进行了披露。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首次回购股份至2021年10月20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1,515,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024%,最高成交价为2.36港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87港元/股,支付的自有资金总金额为25,107,679.16港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过程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九条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3.公司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10月20日回购股份期间,存在连续五个交易日内回购的数量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416,735股的25%的情况,具体原因说明如下:
近年来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虹美菱B”股价持续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B股的股价与公司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公司的投资价值被低估。公司在上述回购期间,回购股份数量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416,735股的25%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旨在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适时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