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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英国和中国的时差是多少
2023-05-23 10:44  浏览:32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85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或“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宜云、曾道龙、章慧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11月25日,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宜云向全体董事发布《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提议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9: 00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议案为《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 监事会换届选举》。具体议案内容为“董事会拟于 2020年12月17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各位股东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公司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未提供并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 2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 2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21年7月9日,公司董事长曾道龙根据世龙实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决议提议并向全体董事发布《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7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至召开日间隔时间为2日,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世龙实业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三、2021年1月7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向世龙实业出具《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世龙实业“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文件(特别是对世龙实业高管之间的人事变动的文件)。如文件有违规定,该文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司迟至2021年5月26日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等规定。

四、2021年8月13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向世龙实业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法协助执行(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的事项”。公司迟至2021年8月26日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等规定。

五、2021年5月16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向世龙实业董事会提请增加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提案为《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2021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根据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就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诉张海清、刘宜云返还电化高科、大龙实业公司公章、证照纠纷案作出的(2020)赣0281民初3176号、(2020)赣0281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向世龙实业出具的《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内容,认定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 22号 )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未披露上述新增临时提案内容,未披露将上述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详细依据,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 22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 号-股东大会》中“股东大会的提案”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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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85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或“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宜云、曾道龙、章慧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11月25日,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宜云向全体董事发布《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提议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9: 00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议案为《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 监事会换届选举》。具体议案内容为“董事会拟于 2020年12月17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各位股东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公司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未提供并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 2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 2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21年7月9日,公司董事长曾道龙根据世龙实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决议提议并向全体董事发布《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7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至召开日间隔时间为2日,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世龙实业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三、2021年1月7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向世龙实业出具《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世龙实业“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文件(特别是对世龙实业高管之间的人事变动的文件)。如文件有违规定,该文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司迟至2021年5月26日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等规定。

四、2021年8月13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向世龙实业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法协助执行(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的事项”。公司迟至2021年8月26日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等规定。

五、2021年5月16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向世龙实业董事会提请增加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提案为《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2021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根据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就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诉张海清、刘宜云返还电化高科、大龙实业公司公章、证照纠纷案作出的(2020)赣0281民初3176号、(2020)赣0281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向世龙实业出具的《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内容,认定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 22号 )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未披露上述新增临时提案内容,未披露将上述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详细依据,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 22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 号-股东大会》中“股东大会的提案”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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