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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timing什么意思
2023-05-23 10:42  浏览: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刘云龙先生及原董事会秘书刘民先生,于2021年6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字[2021]66号、鲁证调查字[2021]69号、鲁证调查字[2021]7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上述人员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2021年9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2021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住所: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999号。

刘云龙,男,1969年5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寿光市上口镇双井口村373号。

刘民,男,1975年2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79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东墨龙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山东墨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山东墨龙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截至2020年1月19日,张某荣是山东墨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山东墨龙235,617,000股股份,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29.53%。2020年1月19日,张某荣与薛某林签署协议约定:张某荣拟将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给薛某林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198,617,000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24.89%;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履约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薛某林承诺2020年3月底之前确定收购主体;双方在相关券商确定符合收购条件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等。1月20日,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上述协议项下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该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山东墨龙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6日才在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涉及了上述转让内容。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参与协议签署全过程,并将一份协议带回山东墨龙保存,知悉上述事项并决定不予披露;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参与协议签署过程,知悉上述事项并未按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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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刘云龙先生及原董事会秘书刘民先生,于2021年6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字[2021]66号、鲁证调查字[2021]69号、鲁证调查字[2021]7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上述人员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2021年9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2021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住所: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999号。

刘云龙,男,1969年5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寿光市上口镇双井口村373号。

刘民,男,1975年2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79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东墨龙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山东墨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山东墨龙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截至2020年1月19日,张某荣是山东墨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山东墨龙235,617,000股股份,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29.53%。2020年1月19日,张某荣与薛某林签署协议约定:张某荣拟将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给薛某林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198,617,000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24.89%;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履约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薛某林承诺2020年3月底之前确定收购主体;双方在相关券商确定符合收购条件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等。1月20日,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上述协议项下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该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山东墨龙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6日才在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涉及了上述转让内容。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参与协议签署全过程,并将一份协议带回山东墨龙保存,知悉上述事项并决定不予披露;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参与协议签署过程,知悉上述事项并未按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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