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8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辽宁省国资委”)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签署《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之无偿划转协议》(以下简称“《无偿划转协议》”)。根据《无偿划转协议》,辽宁省国资委向鞍钢集团无偿划转其持有的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划转”)。本次划转事项具体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本钢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暨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近日,本公司收到本钢集团的通知,本次划转已通过中国反垄断审查及必要的中国境外反垄断审查,并已于2021年10月12日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划转后,鞍钢集团为本钢集团控股股东,并通过本钢集团、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钢铁公司”)、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控制本公司76.67%的股份,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本溪钢铁公司持有本公司58.65%的股份,仍为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