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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怎么办支付宝
2023-05-16 20:34  浏览: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345,384股,占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霍莱沃”)目前总股本数的比例为0.93347%;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为368个网下发行配售对象,限售期为6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20日。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1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893号文,同意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250,000股,并于2021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37,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7,517,116股,限售流通股为29,482,884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68名,对应的股份数量共计345,3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34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1年10月20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各配售对象承诺所获配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股东限售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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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345,384股,占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霍莱沃”)目前总股本数的比例为0.93347%;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为368个网下发行配售对象,限售期为6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20日。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1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893号文,同意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250,000股,并于2021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37,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7,517,116股,限售流通股为29,482,884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68名,对应的股份数量共计345,3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34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1年10月20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各配售对象承诺所获配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股东限售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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