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2018年以来,美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削弱平台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损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同时,向美团发出《行政指导书》。
在附件中包含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指导书》全文。与之前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案相比,此案在多处有明显突破。
突破一:相关市场的认定。
对互联网服务的垄断,之前界定一直有诸多争议。淘宝垄断不?不,与传统商场相比,电商占比还小;微信垄断不?不,你还有多种可替代的交互工具…… 因此,一直以来,很难界定互联网公司的垄断地位。
此次,清晰地对美团的垄断地位做了定性。“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避免了传统餐饮服务的影响,这两个市场并不能简单严格区分,必胜客等早就提供外送服务,去年疫情严重,更多的传统餐饮提供“送餐上门”服务。但在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后,实际参与者仅剩两家。《处罚决定书》也分析认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突破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也就是垄断地位)。
《处罚决定书》从七个方面加以分析。重点是前两个:
展开全文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2018年以来,美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削弱平台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损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同时,向美团发出《行政指导书》。
在附件中包含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指导书》全文。与之前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案相比,此案在多处有明显突破。
突破一:相关市场的认定。
对互联网服务的垄断,之前界定一直有诸多争议。淘宝垄断不?不,与传统商场相比,电商占比还小;微信垄断不?不,你还有多种可替代的交互工具…… 因此,一直以来,很难界定互联网公司的垄断地位。
此次,清晰地对美团的垄断地位做了定性。“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避免了传统餐饮服务的影响,这两个市场并不能简单严格区分,必胜客等早就提供外送服务,去年疫情严重,更多的传统餐饮提供“送餐上门”服务。但在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后,实际参与者仅剩两家。《处罚决定书》也分析认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突破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也就是垄断地位)。
《处罚决定书》从七个方面加以分析。重点是前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