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审核情况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并于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0月5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以通过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5、本次激励计划中,公司拟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爱平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330.0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1,500.00万股的22.00%,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0,874.00万股的0.65%;向其配偶吴芳女士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49.7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1,500.00万股的9.98%,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0,874.00万股的0.29%。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罗爱平先生及吴芳女士成为激励对象进行了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