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名股份”或“公司”) 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1年4月6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迁建厂房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祖名”)向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申请新的工业用地建设厂房并迁址。本次迁建计划总投资3.3亿元人民币,为顺利完成迁建工作,公司将通过现金方式对扬州祖名增资12,812万元人民币,增资后扬州祖名的注册资本增至16,500万元人民币。公司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次迁建有关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谈判、签署相关协议、申报审批手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祖名股份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迁建厂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2021年7月22日,扬州祖名完成了增资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增至16,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祖名股份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迁建厂房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一)本次搬迁补偿概述
2021年9月29日,扬州祖名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书》,就扬州祖名坐落在兴扬路17号的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进行补偿,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经双方共同协商,搬迁补偿款共计5,528.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搬迁实施单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被搬迁人: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扬州市东南片区整体规划》,甲方需搬迁乙方坐落在兴扬路17号(原维扬路5号-1)的房屋及附属物并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屋搬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展开全文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名股份”或“公司”) 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1年4月6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迁建厂房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祖名”)向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申请新的工业用地建设厂房并迁址。本次迁建计划总投资3.3亿元人民币,为顺利完成迁建工作,公司将通过现金方式对扬州祖名增资12,812万元人民币,增资后扬州祖名的注册资本增至16,500万元人民币。公司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次迁建有关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谈判、签署相关协议、申报审批手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祖名股份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迁建厂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2021年7月22日,扬州祖名完成了增资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增至16,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祖名股份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迁建厂房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一)本次搬迁补偿概述
2021年9月29日,扬州祖名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书》,就扬州祖名坐落在兴扬路17号的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进行补偿,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经双方共同协商,搬迁补偿款共计5,528.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搬迁实施单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被搬迁人: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扬州市东南片区整体规划》,甲方需搬迁乙方坐落在兴扬路17号(原维扬路5号-1)的房屋及附属物并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屋搬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