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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招引的意思
2023-05-10 00:37  浏览:43

(上接A19版)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200万股。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1年10月1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国信资本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若出现国信资本未按照《特别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符合《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重新启动发行。

若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情形,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数量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

(四)限售期

如发生需要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情形,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鼎信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1年10月15日(T-1日)进行披露。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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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200万股。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1年10月1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国信资本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若出现国信资本未按照《特别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符合《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重新启动发行。

若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情形,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数量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

(四)限售期

如发生需要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情形,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鼎信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1年10月15日(T-1日)进行披露。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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