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
作者:盘和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近年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在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大便利、更高生活质量的同时,垄断问题越发受到关注。在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后,今年互联网领域的监管明显趋严,其中反垄断格外受到重视。
在此前多起反垄断监管中,互联网行业俨然成为反垄断的主要领域。在8月30日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应该注意到,会议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两手都要硬,明确规则,划出底线,设置好“红绿灯”,引导督促企业服从党的领导,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鼓励支持企业在促进科技进步、繁荣市场经济、便利人民生活、参与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个提法表明,下一步监管工作还是要坚持发展和监管并重。
实际上,当我们审视近些年的反垄断治理就可发现,互联网垄断的界定依旧是痛点、难点,特别是如果考虑不同视角对垄断的定义,事情就会变得更加复杂。从经济层面考虑,垄断主要体现在定价方面;从法律层面考虑,垄断主要体现在市场环境影响上;从公共治理层面考虑,垄断主要体现在税收和福利。从目前的案例来看,我们更多是从经济和法律两个层面对互联网垄断进行界定,更多考虑的是互联网企业定价权和市场支配地位。
这种方式是从传统的垄断理论出发的。但也必须考虑到互联网企业的盈利模式和经营模式与传统企业的有着很大的不同,如果性质界定上还是照搬传统理论,有可能达不到反垄断的效果,甚至限制行业的发展。正因如此,这次会议强调的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互联网企业发展至今,理论上来讲是市场化运营的结果,互联网模式的成功,必然意味着其具有相应的规模。在信息不完备的条件下,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欲使交易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交易合同就会变得十分复杂,为追求一个完备合约,势必增加相应的费用。于是由于市场合同的高费用,一些交易采用企业内部交易方式。这是由企业的本质所决定的,是一种非价格的统筹机制,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家代替了更细微的交易的发生,从而协调经济的生产。
互联网反垄断规则的创立,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也是当前资源禀赋状态下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公共选择。在现阶段,出于技术上的原因,判别互联网企业是否构成垄断并非像判别传统式垄断那么容易。“两手并重,两手都要硬”最大的意义,就在于让执法部门能够结合以往反垄断治理的实践,从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的综合角度,去判定新兴领域的垄断事实及垄断后果,从而使反垄断执法对市场活力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最大限度保证市场的健康运行,而这也是维持充分竞争市场环境所必要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