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海药”)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计划和资金状况,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2019年12月24日,公司购买了“新华信托华晟系列-华穗19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华穗19号信托”),购买金额2亿元,该信托产品有效期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华穗19号信托本金2亿元。
二、“新华信托华晟系列-华穗19号单一资金信托”基本情况
(一)2019年12月20日,公司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签署了《新华信托华晟系列-华穗19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公司委托新华信托设立华穗19号信托,信托规模人民币2亿元,期限12个月,扣税后预期收益率:6.3717%/年。同日,重庆金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赛”)与新华信托签署《新华信托华晟系列-华穗19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贷款合同》,重庆金赛向新华信托融资人民币2亿元,利息7%/年,期限12个月。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与新华信托签署《新华信托华晟系列-华穗19号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就重庆金赛上述债务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信托期限由12个月变更为18个月。
(三)2021年6月23日,公司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信托期限由18个月变更为21个月。
截止本公告日,重庆金赛已支付2019年12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的利息2,264万元,尚未偿还华穗19号信托本金2亿元。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为防范风险,保护公司利益,公司对持有华穗19号信托的增信措施如下:
(一)重庆永通信息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永通”)出具承诺函:
重庆永通自愿与重庆金赛共同向海南海药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直至上述2亿元本金及利息全额偿付完毕为止;并且,重庆永通承诺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由重庆金赛或其偿还2亿元本金及利息。重庆永通自愿授权海南海药对其银行账户进行监管,并同意海南海药可划转监管账户资金以实现债权。海南海药也可依据本承诺函及合同约定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重庆永通股权质押及其银行账户资金监管、公章及财务章共管
重庆赛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生物”)将其持有的重庆永通86.34%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3,540万元)及其派生权益为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重庆金赛在华穗19号信托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各方办理了相关股权质押手续,并收到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展开全文质权登记编号:500901001118199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重庆永通信息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万元/万股):3,540.00
出质人:重庆赛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为确保资金的支付,海南海药与重庆永通于2021年9月22日签署了《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协议约定重庆永通同意接受海南海药对其所有银行账户进行监管;重庆永通已将其公章与财务章移交,由其与海南海药共同管理其公章与财务章的使用。
(三)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悉承先生出具承诺:
刘悉承先生自愿与重庆金赛共同向海南海药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直至华穗19号信托本金及利息全额偿付完毕为止;并且,刘悉承先生承诺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由重庆金赛或本人偿还2亿元本金及利息。如到期后重庆金赛或本人未偿还完毕上述债务,海南海药可依据本承诺函及合同约定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重庆金赛控股股东重庆赛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生物”)出具承诺函:
赛诺生物自愿与重庆金赛共同向海南海药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直至华穗19号信托2亿元本金及利息全额偿付完毕为止;并且,赛诺生物承诺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由重庆金赛或其偿还2亿元本金及利息。如到期后重庆金赛或赛诺生物未偿还完毕上述债务的,海南海药可依据本承诺函及合同约定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风险提示
因华穗19号信托投资款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未对华穗19号信托的投资款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事项,通过各种合法合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途径,最大程度的减少公司潜在损失,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