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2 证券简称:道道全 公告编号:2021-【066】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1年9月22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1年9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岳阳城陵矶新港区道道全粮油岳阳有限公司5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建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51,701,6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491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151,100,5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2839%。
展开全文(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股东10人,代表股份60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8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60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0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80%。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兴平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1,112,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19%;反对56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9%;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9%;反对5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117%;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54%。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长沙县滨湖路与东二线西南角地块建设及运营发展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107,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80%;反对56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9%;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4%;反对5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117%;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069%。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401,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0%;反对29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1%;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416%;反对29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76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15%。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401,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0%;反对29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1%;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416%;反对29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76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15%。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徐烨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9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00时在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道道全粮油岳阳有限公司5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建军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1年9月22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1年9月22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1,701,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2.4919%。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151,100,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839%。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名,共计持有公司601,1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兴平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112,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19%;反对56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9%;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9%;反对5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117%;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54%。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长沙县滨湖路与东二线西南角地块建设及运营发展监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107,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80%;反对56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9%;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4%;反对5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117%;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069%。
(3)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401,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0%;反对29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1%;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416%;反对29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76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15%。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401,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0%;反对29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1%;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416%;反对29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76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1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丁少波 经办律师:李 荣
经办律师:徐 烨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