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3 证券简称:仕佳光子 公告编号:2021-032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
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1】0088号),公司就函件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落实,现就函件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毛利率
半年报显示,2021年1-6月公司毛利率20.93%,同比下降6.76个百分点。公司产品结构变化导致毛利率下降,其中低毛利率的室内光缆和线缆材料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上升,高毛利率的光芯片与器件产品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下降;同时光芯片与器件业务因市场竞争导致产品价格下跌,毛利率下降。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分产品的收入构成、毛利率及较上年同期对比情况;(2)结合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竞争格局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光芯片与器件业务产品价格下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披露光芯片与器件业务产品价格下跌是否具有持续性,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分产品的收入构成、毛利率及较上年同期对比情况
2021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公司收入构成及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与2020年同期相比,2021年上半年毛利率均有所下降。
2021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公司主营业务各产品类别收入及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1)光芯片及器件业务
2021年1-6月,公司光芯片及器件产品毛利率为28.13%,较2020年1-6月毛利率37.59%下降幅度较大,主要受PLC分路器芯片系列产品、AWG芯片系列产品、光纤连接器等主要产品毛利率下降影响所致。其中:
展开全文第一、PLC分路器芯片系列产品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竞争情况主动降低产品价格以带动销量增加,2021年1-6月公司PLC分路器芯片系列产品毛利率下降,但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
第二、AWG芯片系列产品一方面受市场竞争情况、汇率变动等因素影响,产品价格有所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国内5G建设放缓及国外疫情的影响,导致销售数量减少,单位成本有所上升,导致AWG芯片系列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
第三、光纤连接器中受市场竞争情况、客户订单需求等因素的影响,毛利率较高的多芯束连接器产品收入下降,导致2021年上半年光纤连接器收入及毛利率均有所下降。
(2)室内光缆和线缆材料
2021年上半年,受上游原材料涨价因素影响,室内光缆、线缆材料的销售价格有所提升,但是由于原材料涨价幅度较高且速度较快,公司未能将原材料涨价的影响全部传导至下游,导致上述业务收入虽然较2020年上半年有所增长,但毛利率较2020年上半年有所下降。
2、结合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竞争格局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光芯片与器件业务产品价格下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光芯片与器件业务主要包括PLC分路器芯片系列产品、AWG芯片系列产品、DFB激光器芯片系列产品、光纤连接器和其他光器件等主要产品,根据本问询回复之“1、补充披露分产品的收入构成、毛利率及较上年同期对比情况”中所述,公司PLC分路器芯片系列产品和AWG芯片系列产品由于受到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产品价格下降的情况。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2021年半年报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和光芯片与器件业务相同或近似细分业务毛利率的对比情况如下:
(1)综合毛利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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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兴新地已于2020年8月终止挂牌
通过上表可知,同行业可比公司受各自细分产品结构、细分产品的市场竞争形势等因素影响,毛利率变化趋势并不相同,综合来看,平均毛利率呈下降趋势。
(2)光芯片与器件业务相同或近似细分业务毛利率
单位:%
■
注:中兴新地已于2020年8月终止挂牌;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类别毛利率未披露。
由于光通信行业产品种类较多,同行业公司受各自细分产品结构、细分产品的市场竞争形势等因素影响,毛利率水平以及毛利率波动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上述同行业公司并未披露其产品售价或售价、具体成本的变动情况,难以对具体原因做进一步的详细分析。与同行业公司综合毛利率和相同或近似细分业务毛利率、毛利率波动情况以及相互之间的差异情况相比较,公司产品价格下降以及毛利率的变动情况不存在显著异常。
在行业政策方面,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加大5G网络和千兆光网建设力度,丰富应用场景”,国家出台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光电子器件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图 2018-2022年》以及《“双千兆”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多项政策鼓励国内光通信行业发展。
但上述政策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亦加剧了行业的竞争。全球大部分国家的电信运营市场呈现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2008年中国电信业重组完成后,形成了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寡头垄断格局;通信网络的建设仍然集中于三大运营商。通信设备市场呈现全球化竞争格局,市场份额集中于全球前几大通信设备制造商。随着国内通信设备厂商综合竞争实力不断增强,国内设备厂商逐步成为国际主流的通信设备厂商,华为、中兴等通信系统设备厂商已经占据相当重要的市场份额。国内设备厂商与国内供应商有着更好的合作关系,其在全球市场份额的提升有利于国内光器件厂商扩大销售规模。光器件和基础元器件市场呈现充分竞争格局,各类器件种类繁多,生产厂商众多,行业的市场化程度高。各厂商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发挥优势,形成其在某类产品上特有的竞争优势。
目前光芯片与器件行业生产企业众多,并且由于国内光通信业发展较快,新进入者投资意愿较强,未来行业竞争将更加充分。且数据中心、 5G 建设等亦有可能存在实际建设不及预期。若未来公司的研发、生产和市场服务未能跟进行业发展的要求,将会导致公司产品与技术缺乏市场竞争力。对此,公司将持续关注行业发展方向,深入研判细分市场的变化,通过新产品与新技术的研发,及时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3、补充披露光芯片与器件业务产品价格下跌是否具有持续性,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截至2021年8月末,公司统计了光芯片与器件业务的在手订单情况,通过与2021年上半年产品单价相比,用于公司光芯片与器件业务产品中的PLC分路器芯片系列产品和AWG芯片系列产品等主要细分产品的单价有所提升,主要原因如下:(1)PLC分路器芯片系列产品中,PLC分路器器件和大通道PLC分路器芯片占比提升,使得PLC分路器芯片系列产品单价有所提升;(2)用于数据中心200G CWDM4的AWG器件和用于数据中心100G LR4的LWDM AWG器件数量和占比均有所提升,该细分产品售价高于100G CWDM4的AWG器件,使得AWG芯片系列产品的单价有所提升。公司亦逐步优化产品结构,加大对高单价、高毛利率产品的资源投入,努力提升公司产品毛利率水平。因此,公司光芯片与器件业务产品价格下跌不具有持续性。
未来,公司在设计、工艺及切割等流程中进行持续优化以增加单位晶圆颗粒的数量等措施,针对单个型号的产品,逐步提升产品的良品率,以降低芯片的单位成本,有效应对产品价格下降对盈利能力的不利影响。与此同时,公司亦会通过加大研发投入、产品技术更新等方式,优化产品结构,通过推出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努力维持乃至提升整体价格水平和盈利能力。
对于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如下:
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受到市场需求情况、行业竞争态势等因素影响。公司产品处于光通信产业链上游,其需求直接受到下游电信市场和数据中心市场发展态势的影响。此外,近年来,国内光通信行业呈现出较快的发展态势,随着国际企业与国内新进入者不断增加,公司面临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综上,若下游市场发展未达预期,通信、云计算等终端市场需求下降,数据流量需求下滑、应用场景不成熟等因素导致5G建设、数据中心建设大幅推迟,或者竞争对手采用低价竞争等策略激化市场竞争态势,有可能导致公司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形,并最终造成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二、关于其他非流动资产及在建工程
半年报显示,2021年6月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3,801.19万元,较上年末增长84.35%,均为预付工程及设备款;公司在建工程2,193.57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10.96%。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预付工程及设备款的预付对象、明细构成、用途、目前状态,合同约定的付款及交货进度,实际付款及交货进度,如实际进度与合同约定进度存在差异,说明原因;(2)结合工程及设备款的账龄、相关项目或工程的进展情况,说明预付工程及设备款是否存在减值迹象;(3)结合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相关工程的投资和建设进度、是否已完成竣工结算、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是否存在分批启用的情形等,说明是否存在延迟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预付工程及设备款的预付对象、明细构成、用途、目前状态,合同约定的付款及交货进度,实际付款及交货进度,如实际进度与合同约定进度存在差异,说明原因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预付工程及设备款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通过将各项工程、设备的实际进度与合同约定的对比,公司预付工程及设备款实际进度与合同约定进度不存在重大差异。
2、结合工程及设备款的账龄、相关项目或工程的进展情况,说明预付工程及设备款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预付设备和工程款中目前状态为未到货的,账龄在合理期限内。其他已到货未验收状态的情形待后期安装调试成功后即可验收,故不存在减值迹象。
3、结合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相关工程的投资和建设进度、是否已完成竣工结算、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是否存在分批启用的情形等,说明是否存在延迟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形
公司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为:(1)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即可转固;(2)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安装调试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即可转固;(3)在建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结算、造价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在建工程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公司在建工程中设备类的明细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上述设备类项目转为固定资产的条件为安装调试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上表可知,目前均正在验收流程中,尚未验收成功,故无法转为固定资产,属于正常情况,不存在延迟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
在建工程中工程类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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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表可知,在建工程中工程类项目完工比例分别为80%、20%、10%和80%,均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法转为固定资产,属于正常情况,不存在延迟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对于在建工程设备类及工程类的明细情况可知,在建工程暂未完成竣工结算,未达到可使用状态,不存在分批启用的情形等,不存在延迟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形。
三、关于应收账款
半年报显示,2021年6月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445.13万元,涉及4名客户,整体计提比例78%。而2020年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503.93万元,涉及7名客户,整体计提比例95%。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确定依据,2021年6月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变化原因,不再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是否收回;(2)补充披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2021年6月末单项计提比例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确定依据,2021年6月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变化原因,不再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是否收回
2021年6月30日与2020年12月31日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通过上表可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确定依据具体如下:
(1)宁波市奔阳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的计提比例与2020年末一致,主要系公司根据各自的经营情况以及款项可收回情况分析后确定;
(2)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基”)由于前期与公司涉及诉讼,公司胜诉且江苏宏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6执2849和(2021)苏0206执2850执行裁定书,对江苏宏基进行查封、冻结、扣划、提取相关财产,由于公司预计能够收回部分款项,因此将计提比例由全额计提变更为计提50%;
(3)惠州市洲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汇珏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昌庆由于其涉诉较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困难等因素,预计无法收回,经公司内部审批,对其进行核销。
2、补充披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2021年6月末单项计提比例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可参见本题第一问“1、补充披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确定依据,2021年6月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变化原因,不再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是否收回”的相关回复。
2021年6月末单项计提比例下降主要受两方面原因影响:第一、公司已将惠州市洲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汇珏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和张昌庆等应收账款核销;第二、公司在与江苏宏基的诉讼中胜诉,通过法院执行程序,预计能够收回部分款项,因此计提比例由2020年末的100%下降至50%。因此公司2021年6月末单项计提比例有所下降且具有合理性。
四、关于应收票据
半年报显示,2021年6月末,公司应收票据6,402.55万元,其中,银行承兑票据期末余额6,298.37万元,期末终止确认金额9,530.56万元,未终止确认金额5,514.62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期末余额104.18万元,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104.59万元。此外,应收款项融资1,456.66万元,其他流动负债中,未终止确认已背书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4,470.26万元。请你公司:(1)结合相关客户、承兑银行信用等级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相关票据终止确认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票据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补充披露商业承兑汇票期末余额低于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应收款项融资、未终止确认已背书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的业务背景、主要背书或贴现对象,票据背书或贴现的相关会计处理及对现金流的影响,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结合相关客户、承兑银行信用等级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相关票据终止确认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票据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结合相关客户、承兑银行信用等级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相关票据终止确认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1年6月30日,公司票据终止确认仅涉及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9,530.5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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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第113号)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和信用等级一般银行两类。
信用等级较高银行包括6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上述银行信用级别较高,拥有国资背景或为上市银行,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经营情况良好。根据最新银行主体评级情况,上述银行主体评级均达到AAA级且未来展望稳定,公开信息未发现曾出现票据违约到期无法兑付的负面新闻,因此,公司将其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
除上述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公司将其他银行归类为信用等级一般银行。
针对已背书或已贴现尚未到期的票据会计处理,公司收到信用等级较高的前述15家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或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继续确认为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故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应收票据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021年6月30日应收票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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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收票据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方为银行,由于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公司2021年上半年银行承兑汇票均已到期兑付,故公司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均未计提坏账准备。
商业承兑汇票遵循谨慎性原则,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以确定计提比例。上表中的商业承兑票据账龄均为一年以内,计提比例为4.13%,故应收票据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2、补充披露商业承兑汇票期末余额低于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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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存在减值情况以及未背书的情况,且商业承兑汇票减值金额大于在手未背书金额,故商业承兑汇票期末余额104.18万元低于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104.59万元是合理的。
3、补充披露应收款项融资、未终止确认已背书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的业务背景、主要背书或贴现对象,票据背书或贴现的相关会计处理及对现金流的影响,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补充披露应收款项融资、未终止确认已背书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的业务背景、主要背书或贴现对象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融资余额为1,456.66万元,主要为收到的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均来源于客户使用票据结算本公司产品采购款,具体明细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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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未终止确认已背书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余额为4,470.26万元,主要为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主要的背书对象为供应商,贴现对象为银行,主要为对上游供应商的材料或设备采购款,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未终止确认已背书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余额情况如下,背书对象均系公司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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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背书或贴现的相关会计处理及对现金流的影响,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①票据背书或贴现的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在票据背书转让时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同时减少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票据
公司在贴现时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记入银行存款,贴现利息记入财务费用,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贷:应收票据
②背书转让或贴现对现金流的影响
公司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及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时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同时由于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不涉及现金的流入,因此不对现金流产生影响;在票据贴现时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同时对贴现资金按照短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贴现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相关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公司对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级别较高的15家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时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在贴现时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同时贴现资金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贴现费用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综上所述,票据背书或贴现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关于资金
半年报显示,2021年6月末,公司短期借款434.84万元,期初数为0,与此同时,公司货币资金21,865.46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32,232.96万元,二者合计54,098.42万元。2021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末,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5,104.42万元,2021年6月末,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合计29,903.78万元,其中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理财25,000.00万元,存款金额为4,903.78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借款的银行、期限、利率、资金用途、质押物,说明在货币资金余额较大的情况下,进行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募集资金存款的期限、利率,说明是否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形;(3)补充披露已投入募集资金形成的资产或费用结转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购买情况,按发行机构、产品类型、期限分类列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借款的银行、期限、利率、资金用途、质押物,说明在货币资金余额较大的情况下,进行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短期借款金额为434.84万元,主要由于公司子公司无锡杰科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杰科”)出于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票据贴现,其中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非信用级别较高的15家银行承兑汇票)所涉及的贴现金额,按照短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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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充披露募集资金存款的期限、利率,说明是否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形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内存款金额为4,903.7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3、补充披露已投入募集资金形成的资产或费用结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已投入募集资金结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共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5,104.42万元,其中,资本化支出共计8,827.55万元,费用化支出共计6,276.86万元。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购买情况,按发行机构、产品类型、期限分类列示
2021年1-6月,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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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于2020年9月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了中国建设银行的保本理财产品(无固定期限,定期可赎回)。截至2021年6月30日,理财金额为10,000.00万元,预期收益率为1.7%-2.7%
注2:未到期理财收益率根据挂钩标的期末收益表现水平确定。
上述理财产品均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已收回的理财产品均能如期按协议收回。
特此公告。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仕佳光子 证券简称:688313 公告编号:2021-033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非上市公司涉诉,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股东之间的诉讼纠纷
● 涉案的金额:无具体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独立,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 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则诉讼结果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但最终实际影响须以诉讼最终判决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佳光子”、“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葛海泉先生通知,得知其近日收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案号:(2021)豫0191民初23765号),控股股东郑州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仕佳”)的股东之一常海波先生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州仕佳公司解散。
截止本公告日,葛海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66%的股份,通过郑州仕佳间接控制公司22.3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29.03%的股份。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案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股东之间的诉讼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常海波,郑州仕佳股东之一
被告:郑州仕佳
第三人:葛海泉及被告其他股东
(二)事实和理由
被告郑州仕佳于2001年1月26日成立,原告于2007年8月5日成为被告股东,持股14.00%,后因被告增资、扩股等原因,至起诉之日,原告持有被告14.6225%股权。
原告称,由于郑州仕佳股东之间存在严重分歧且矛盾无法调和,郑州仕佳实际为空壳公司,但每年运营成本却巨大,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原告曾多次与郑州仕佳第三人就公司如何继续运行进行过沟通但无法达成一致等原因,原告认为郑州仕佳已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法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应当解散的情形,即“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郑州仕佳公司解散。
三、诉讼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葛海泉先生持有公司30,541,172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6%;郑州仕佳持有公司102,629,667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37%,葛海泉先生持有郑州仕佳40.36%的股权。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葛海泉先生在资产等方面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上述事项若进入诉讼程序并审理后,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将时刻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