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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盛虹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绘的拼音和组词
2023-05-04 20:30  浏览: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2、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3、转股价格:14.10元/股

4、转股期限:2021年9月27日至2027年3月21日

5、转股股份来源: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2号)核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发行了5,0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00,000.00万元,期限6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于2021年4月2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盛虹转债”,债券代码“127030”。

根据有关规定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盛虹转债”自2021年9月27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1、发行规模: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5,000万张。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期限: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7年3月21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4、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到期赎回价为108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5、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3月26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9月27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3月21日)止(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6、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14.2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4.10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展开全文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本人账户内的“盛虹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张”,每张面额为1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1年9月27日至2027年3月21日)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按照《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承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盛虹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2021年 3 月22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盛虹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4.2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发生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30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情况

“盛虹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4.20元/股。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21年6月实施2020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具体内容为:以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834,863,8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83,486,386.60元,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8日。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依据,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后,“盛虹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4.20元/股调整为14.10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六、可转债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七、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八、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盛虹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电话:0512-63573480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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