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岗位;
2、公示时间:2021年9月11日-2021年9月20日;
3、公示途径:公司官网;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或人力资源部反映;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指定联系方式未收到异议或不良反馈。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及下属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三、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及下属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