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于2021年8月9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受理。
公司为本次发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因其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深交所于2021年8月18日决定对公司本次发行申请中止审查,前述情况详见《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止审核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公司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事项履行了全面复核程序,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复核报告》。公司及保荐人已向深交所报送了恢复审查申请。2021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深交所通知,决定恢复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审核。
公司本次发行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次发行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