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8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9:15一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进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90,808,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3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808,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35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展开全文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1、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8,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此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8,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此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8,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此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8,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婷婷、李永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6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9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16日分别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因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共有9位员工已不在公司任职,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因此,公司对该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01,026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13,486,406股减少为213,285,38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213,486,406元人民币减少为213,285,380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白琼、江伟锋
联系电话:0755-81713366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