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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的公告六一儿童节的短语说说
2023-05-01 20:22  浏览:27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60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55,94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780%。本次质押延期后,李广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39,3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9.3238%,占公司总股本的26.9561%。

● 控股股东李广胜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数量已超过80%,目前,尚不存在出现被冻结、被强制平仓或强制过户等风险。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先生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完成质押延期业务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1.本次股份质押延期的基本情况

2.上述延期购回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形。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 控股股东李广胜先生未来半年内到期(包含本次质押)的质押股份数量为8,230万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2.7735%,占公司总股本的15.9260%,对应融资余额16,614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不包含前述未来半年内到期及本次质押)的质押股份数量为5,700万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6.5503%,占公司总股本的11.0301%,对应融资余额16,100万元。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李广胜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个人收入等。

2.控股股东李广胜先生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李广胜先生将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变化。

4.控股股东质押所融资金的具体用途及预计还款资金来源

控股股东李广胜先生质押股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个人融资需求,目前控股股东李广胜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其他个人收入等。

5.控股股东资信情况

(1)基本情况

(2)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① 主要财务数据

单元:人民币 万元

② 偿债能力指标

(3)控股股东李广胜先生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综合考虑资金实力及融资渠道等因素,目前控股股东不存在相关偿债风险。

6.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交易情况

控股股东李广胜先生为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乐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平安银行成都分行、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细内容如下:

7.质押风险情况评估

公司控股股东李广胜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数量已超过80%,公司控股股东李广胜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目前不存在出现平仓或被强制平仓风险。后续如出现平仓预警,李广胜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合理控制质押比例,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若上述质押事项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控股股东李广胜先生和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61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一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35,231,420.5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本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川11民初14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7月,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川 11 民初 142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获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海燎申(集团)有限公司诉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二、 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川11民初142号,判决内容如下:

1. 驳回原告上海炼申(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 本案受理费217,9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22,957元,由原告上海炼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本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川11民初142号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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