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关路2号附3号民和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孙希民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人,代表的股份为141,631,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868%;其中,中小股东13人,代表的股份为13,777,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83%。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的股份为127,853,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385%。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的股份为13,777,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83%。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9、股权登记日
2021年9月10日(星期五)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02,33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3%,反对7,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70,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回避情况:公司董事长孙希民先生为参股公司宝泉岭农牧副董事长,孙希民先生作为关联人,董事孙宪法先生作为孙希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2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624,68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7,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70,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631,68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77,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624,68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7,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70,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发表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