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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柳岩真空透视
2023-04-29 00:30  浏览: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雄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14:5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83号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7人,代表股份668,237,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33,836,290股)的比例为25.371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661,244,5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105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6,992,8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655%;(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6,992,8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655%。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不超过41,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61,799,43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6%;反对6,366,46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7%;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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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4,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52%;反对6,366,46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23%;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5%。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汕头)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塑米信息(汕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61,799,43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6%;反对6,263,56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3%;弃权17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4,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52%;反对6,263,56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08%;弃权17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40%。

3、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塑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61,870,93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3%;反对6,263,56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3%;弃权1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6,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7%;反对6,263,56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08%;弃权1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5%。

4、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68,024,69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36,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176,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7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80,16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83%;反对36,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8%;弃权176,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70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69%。

5、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调整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67,921,79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反对36,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279,6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7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77,26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68%;反对36,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8%;弃权279,6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70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4%。

6、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向参股公司天科(荆州)制药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61,874,03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7%;反对6,083,76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4%;弃权279,6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7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9,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0%;反对6,083,76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996%;弃权279,6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70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4%。

7、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汕头市金创盈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272,327,355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之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89,543,576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19%;反对6,263,565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1%;弃权1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6,4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7%;反对6,263,565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08%;弃权1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5%。

8、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调整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67,847,19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反对215,8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17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02,66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00%;反对215,80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60%;弃权17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4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黄三元律师、韩叙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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