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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人员名单公示的审核意见澳门赌王何鸿燊传拼音
2023-04-28 20:48  浏览:5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计划》激励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审核方式

1、公司对拟激励人员的公示情况

2021年9月2日,公司通过内网刊登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人员名单》,将本次拟激励人员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1日(共计10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关于本次拟激励人员的任何异议。截止公示期结束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人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人员的审核方式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本次拟激励人员的名单、有效身份证件、拟激励人员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人员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材料。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2、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均属在任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名单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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