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盈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师中院”)主持调解,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或“本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盈”)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2021年9月10日,本公司收到第一师中院出具的关于本公司与新疆天盈诉讼的《民事调解书》(【2021】兵01民初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及裁定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作为原告,就新疆天盈拖欠本公司承建的新疆天盈阿拉尔年产 30 万吨乙二醇(一期)建设项目的设计款、工程款事宜,向第一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8月6日,本公司收到第一师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兵01民初8号)。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5月 ,本公司与新疆天盈签订了《新疆天盈乙二醇项目(一期15万吨/年)工程设计合同》。该设计合同约定本公司提供项目的基础工程设计、详细工程设计等服务,合同价款为2830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约为15个月(详见本公司发布于2015年5月16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5-018号公告)。2016年1月,本公司与新疆天盈签订了《新疆天盈阿拉尔年产 30万吨乙二醇(一期)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承包)合同》(注:与上述设计合同属同一项目)。该承包合同约定本公司提供项目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项目管理直到工程中交以及后续的试车、质量保修等服务。合同为固定总价计165800万元人民币,建设周期约为22个月(至性能考核完毕),(详见本公司发布于2016 年1月14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6-003 号公告)。2019年11月,该合同项目通过性能考核,新疆天盈取得了《性能考核完成证书》。截至诉讼之日,新疆天盈尚拖欠本公司设计费本金383万元、工程款本金40807.3277万元。因此,本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新疆天盈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408,073,277.2元及利息43,275,190.53元;请求判令新疆天盈立即支付剩余设计费本金3,830,000元及违约金648,700.93元;请求判令本公司有权就案涉新疆天盈阿拉尔年产30 万吨乙二醇(一期)建设项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新疆天盈承担本公司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而支出的代理费用;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新疆天盈承担(详见发布于2021年8月7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第一师中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新疆天盈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第一师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兵01民初8号),调解协议具体如下:
展开全文1.本公司与新疆天盈就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应付工程款403,485,090.28元均无异议。新疆天盈于2021年9月起每月支付不少于200万元工程款,年底前累计支付工程款800万元;2022年度每月支付不少于400万元工程款,全年累计支付工程款6,000万元;2023年度每月支付不少于700万元工程款,全年累计支付工程款10,000万元;2024年度每月支付不少于800万元工程款,全年累计支付工程款10,000万元;2025年度每月支付不少于800万元工程款,全年累计支付工程款10,000万元;2026年6月30日前,每月支付不少于500万元,上半年将全部剩余工程款结清。如新疆天盈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本公司可一次性主张未履行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每月以最后一个自然日之前履行还款期,年底以每年12月31日之前)
2.本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新疆天盈股东增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或利用银行贷款融资等方式取得资金,新疆天盈承诺优先支付拖欠本公司的工程款,且在未还清工程款之前,新疆天盈不得分红。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新疆天盈自愿负担。
4.本公司、新疆天盈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2项,即本公司作为被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2项,涉案金额合计为10万元。
五、本次裁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系本公司为回收工程剩余款而采取的措施。目前,经第一师中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新疆天盈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本公司回收该项目剩余工程款。若新疆天盈全面执行《民事调解书》(【2021】兵01民初8号)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全额支付上述剩余工程款,将对本公司本期、期后利润及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工程款回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第一师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兵01民初8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8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或“本公司”)与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希化工”)就诉讼事项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撤回本次起诉。
2021年9月10日,本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出具的关于本公司与黔希化工诉讼的《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初42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及裁定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作为原告,就黔希化工拖欠本公司承建的黔希化工3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开车服务)总承包项目工程款事宜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4月19日,本公司收到郑州中院寄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豫01民初427号)。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1月,本公司与黔希化工签订了《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开车服务)总承包合同》及合同附件(详见发布于2011年1月15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1-001号公告)。其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对总承包合同工作范围及金额进行了约定。2018年5月,项目装置打通生产流程并产出产品。双方就项目实施与运行过程问题进行多轮谈判,于2020年8月就项目闭口价部分签订了合同竣工结算书,闭口价部分的结算价为245,374.12万元。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已按总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并移交验收手续,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黔希化工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截至诉讼之日,尚拖欠本公司工程款32,689.54万元(闭口价部分)。因此,本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黔希化工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32,689.5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510.24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26日,此后款清息止)共计37,199.7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黔希化工承担。(详见发布于2021年4月2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1-026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本公司与黔希化工达成和解
鉴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黔希化工实际控制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处理相关工程款及其利息的欠付问题,近日,本公司与黔希化工就本次诉讼所涉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确认,黔希化工欠付本公司剩余工程款本金363,991,543.84元。
2.双方同意,黔希化工分期向本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金,即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8,5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8,5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8,5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3,991,543.84元。
3.本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保险费,在收到法院撤诉裁定后三日内由黔希化工一次性支付给本公司。
4.本公司向郑州中院申请撤诉。
(二)郑州中院裁定情况
经本公司申请,郑州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初427号),准许本公司撤诉。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2项,即本公司作为被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2项,涉案金额合计为10万元。
五、本次裁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系本公司为回收工程剩余款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本公司与黔希化工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同时,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黔希化工实际控制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牵头处理相关工程款欠付问题,有利于本公司回收该项目剩余工程款。若本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能够全额回收上述剩余工程款,将对本公司本期、期后利润以及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工程款回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郑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初427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