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1-054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15:00-16: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
● 投资者可于2021年9月14日前将关注的问题提前发送至公司邮箱(dbcqgas@163.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说明会类型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燃气”或“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为了使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定于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16:00以网络互动方式召开2021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方式
召开时间: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16:00
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召开方式: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报名参加业绩说明会,具体以实际出席人员为准。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16:00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参与本次说明会。
(二)投资者可于2021年9月14日前将关注的问题提前发送至公司邮箱(dbcqgas@163.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展开全文五、说明会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联系电话:023-67952837
联系邮箱:dbcqgas@163.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重庆燃气
股票代码:60091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25层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25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创意谷21栋406-04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700号华润金融大厦15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或通讯地址:中国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1901-05室
股份变动性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年9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未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正式方案、华润集团就本次华润资产、华润渝康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出具批复文件、华润燃气与华润资产、华润渝康就本次非公开协议转让签署的相关协议全部生效。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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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华润渝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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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华润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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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华润燃气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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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华润渝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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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华润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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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润金控直接持有华润渝康54%的股权,并直接持有华润资产100%的股权,华润渝康及华润资产的控股股东均为华润金控,华润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因此华润渝康及华润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华润。
华润渝康与华润资产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二)一致行动协议或一致行动意图的目的、时间和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华润金控直接持有华润渝康54%的股权,并直接持有华润资产100%的股权,华润金控是华润渝康及华润资产的控股股东,华润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中国华润间接持股并实际控制华润燃气投资。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华润渝康、华润资产与华润燃气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华润渝康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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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资产不存在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形。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转让旨在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混改的战略要求,配合华润燃气加快内部重组整合与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华润燃气在成渝双城经济圈的行业影响力,中国华润控制下的华润资产、华润渝康将自身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华润燃气中国,减持重庆燃气。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交易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简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润渝康、华润资产分别持有重庆燃气14.85%和2.05%的股份。2021年9月10日华润渝康、华润资产分别与华润燃气中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股份转让协议二》,华润渝康、华润资产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华润燃气中国。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润渝康、华润资产不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华润燃气中国持有上市公司16.90%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受中国华润控制的华润燃气投资、华润渝康、华润资产分别持有重庆燃气22.27%、14.85%和2.05%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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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华润渝康、华润资产不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华润燃气中国持有上市公司16.90%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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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就本次华润渝康、华润资产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华润燃气中国出售重庆燃气股份事项,华润渝康、华润资产分别与华润燃气中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股份转让协议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一
1、协议签署
签订时间:2021年9月10日
签署主体:华润渝康(转让方)、华润燃气中国(受让方)
2、标的股份
(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重庆燃气公司股份233,400,000股(占重庆燃气公司股份总数的14.85%)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3、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
(1)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双方同意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且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之规定进行定价。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每股10.09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亿伍仟伍佰万零陆仟元整(¥2,355,006,000.00)(“转让价格”)。
(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以货币方式支付,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转让价格支付与交割前需履行的事项
(1)双方同意,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合适、可取的措施,在可能的范围内毫不迟延地满足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条件和事项或促使所有条件和事项得到满足,以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交割前,以下事项需得以实现和完成或处于实现和完成的状态,否则转让方不负有交割义务:
1)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了全部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转让方和受让方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或同意;
3)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其他审批、备案、登记、同意或要求(如有)均已获得、被满足或者办理完成。
5、标的股份交割
交割前所有合规事项完成后的10个交易日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和重庆燃气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文件。在取得上交所法律部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向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完成证券登记结算过户手续之日起,受让方即享有标的股份相应股东权利,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受让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6、费用承担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和缴纳,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7、陈述、保证与承诺
双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1)转让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转让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3)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
4)积极配合及协助受让方向监管和登记机构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积极配合及协助受让方办理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
5)转让方保证其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标的股份没有负载任何影响受让方股东权利的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
6)标的股份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和权属瑕疵,不存在任何妨碍登记受让方为标的股份的股东的情形。
(2)受让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受让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3)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
4)受让方保证按照协议规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5)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双方办理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6)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以上双方的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之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二)股份转让协议二
1、协议签署
签订时间:2021年9月10日
签署主体:华润资产(转让方)、华润燃气中国(受让方)
2、标的股份
(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重庆燃气公司股份32,189,330股(占重庆燃气公司股份总数的2.05%)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3、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
(1)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双方同意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且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之规定进行定价。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每股7.68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贰亿肆仟柒佰贰拾壹万肆仟零伍拾肆元肆角整(¥247,214,054.40)(“转让价格”)。
(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以货币方式支付,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转让价格支付与交割前需履行的事项
(1)双方同意,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合适、可取的措施,在可能的范围内毫不迟延地满足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条件和事项或促使所有条件和事项得到满足,以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交割前,以下事项需得以实现和完成或处于实现和完成的状态,否则转让方不负有交割义务:
1)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了全部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转让方和受让方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或同意;
3)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其他审批、备案、登记、同意或要求(如有)均已获得、被满足或者办理完成。
5、标的股份交割
交割前所有合规事项完成后的10个交易日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和重庆燃气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文件。在取得上交所法律部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向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完成证券登记结算过户手续之日起,受让方即享有标的股份相应股东权利,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受让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6、费用承担
双方同意,受让方负责承担转让方因取得标的股份和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所产生或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所涉相关税费、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另行结算。
7、陈述、保证与承诺
双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1)转让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转让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3)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
4)积极配合及协助受让方向监管和登记机构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积极配合及协助受让方办理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
5)转让方保证其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标的股份没有负载任何影响受让方股东权利的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
6)标的股份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和权属瑕疵,不存在任何妨碍登记受让方为标的股份的股东的情形。
(2)受让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受让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3)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
4)受让方保证按照协议规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5)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双方办理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6)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以上双方的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之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重庆国资委通过下属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维持49.93%不变,仍保持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本次收购不以收购重庆燃气控制权为目的,为确保重庆燃气第一大股东和控制地位不发生变更,华润方已做如下承诺:
“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收购人”)拟收购重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本次收购不以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为确保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制地位不发生变更,收购人承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以下合称“华润方”)本次收购不谋求重庆燃气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华润资产曾于2020年10月14日至11月12日面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按《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此次转让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因此,华润资产持有的重庆燃气的股份不受此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受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上交所出具关于本次收购的合规性审核确认意见。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的负债,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负债提供的未解除的担保,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上述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华润渝康、华润资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华润燃气投资的周年申报表及商业登记条例;
2、华润渝康、华润资产、华润燃气投资的董事及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华润渝康与华润燃气中国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一》;
4、华润资产与华润燃气中国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二》。
二、备查文件地点
投资者可以在以下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7号
联系人:张松涛
电话:023-67952837
传真:023-6795283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张正斌
2021年9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张建民
2021年9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王传栋
2021年9月1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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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张正斌
2021年9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张建民
2021年9月10日
一致行动人: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王传栋
2021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1-055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中国”)的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本次转让为同一控制下股份协议转让。若本次转让完成,华润方持股比例合计将超过30%,因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第六章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华润方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 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渝康”)、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资产”)的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未触及要约。
● 若本次转让完成,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国资委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接到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通知,华润燃气中国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华润渝康及华润资产分别持有的公司14.85%、2.05%股份。华润燃气中国、华润渝康和华润资产的实控人均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9月10日,华润燃气中国已分别与华润渝康、华润资产签署《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一”)、《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华润燃气中国分别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355,006,000.00元购买华润渝康持有的公司股份233,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5%)、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47,214,054.40元购买华润资产持有的公司股份32,189,3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5%)。
若本次转让完成,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重庆市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前,华润渝康、华润资产分别持有公司233,400,000股股票和32,189,330股股票,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4.85%和2.0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润渝康、华润资产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转让方情况
(1)华润渝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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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润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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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让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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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动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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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 若本次转让完成,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国资委仍分别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华润渝康、华润资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同日披露《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并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披露《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中介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