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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翡翠项链
2023-04-27 10:43  浏览:41

证券代码:300918 证券简称:南山智尚 公告编号: 2021-056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烟台龙口市南山国际会议中心三楼白玉厅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5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0,045,200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2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2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200股,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四)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赵亮先生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五)公司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1.1选举任福帅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70,000,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000,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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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薛玉婷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1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501号

致: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10日在山东省龙口市南山国际会议中心3 楼白玉厅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人,代表股份270,045,2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5.0126%。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 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000,002股,任福帅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薛玉婷

庞 颖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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