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6.7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51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2021年9月10日。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6日,公司通过OA系统向全员发布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6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结果,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4、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展开全文5、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29万股,其中授予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CHEN LI YA 限制性股票12万股,授予10名核心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合计13.29万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
6、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实施了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0.4640万股,其中,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CHEN LI YA 所持限制性股票19.2万股,授予的10名核心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合计21.26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7、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8、截至2020年9月25日,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9.9904万股已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9、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9年6月20日,截至2021年6月20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2、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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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9月10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7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0.0516%。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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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可解除限售数量已剔除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1.5456万股限售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7,600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可转让额度,即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其余已解除限售股份将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锁定。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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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3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业绩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3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6.7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合计6.72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3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6.7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满足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尚待根据《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部分股票期权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特此公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