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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baby七年整容路全纪录
2023-04-24 00:03  浏览:33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9月6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対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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