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1年9月7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3033号水务集团南山大楼1F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海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6,050,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02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836,6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021%。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3,620,0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8091%。
展开全文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20,6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3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429,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293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415,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085%。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
下议案,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04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834,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议案的各项子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04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834,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039,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82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04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834,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039,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82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039,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82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039,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82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04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834,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039,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82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04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834,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顾明珠、童琳雯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