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高新区黄河大街55号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19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牛国锋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55,89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82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05,8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8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展开全文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09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10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7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33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02%。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张伟丽、尤松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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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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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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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1.00和议案2.00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1.00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经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张伟丽、尤松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