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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时间过半的公告气魄的意思
2023-04-23 00:37  浏览:25

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健康”)因自身经营资金需求,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公司收到航运健康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时间过半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9月4日,航运健康前述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已过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过程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7月26日出具了《关于对周海燕、吴曹娟、李勇的监管函》,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了《关于周海燕、吴曹娟、李勇的监管关注函》,函件中三人通过大宗交易受让航运健康持有的公司股份后,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规定为“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2、本次股份减持的实施与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披露的航运健康减持计划一致。

3、航运健康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截至公告披露日,航运健康股份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航运健康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时间过半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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