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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方2012年6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2年。今年4月,公司提前发书面通知向小方提出续约,合同维持原有待遇条件。小方考虑后决定不再续约。问:合同期满后,单位需要向小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A.需要 B.不需要
正确答案:B.不需要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中,公司在与小方的合同到期前发书面通知,在维持原待遇条件的情况下同意与其续约,体现了公司愿与小方续存劳动关系的意愿,但由于小方未答应,所以双方最终未能续订劳动合同。这符合“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依据相关规定,合同期满后,单位不需要向小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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