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9月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雷锋大道346号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柳先生、副董事长徐浪先生因工作原因均未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蒋建湘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2人,代表股份数174,516,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451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数为24,561,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857%。
2、现场会议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名,代表股份数112,552,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639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964,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8120%。
展开全文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第二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174,269,2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84%; 247,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41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24,314,24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935%;247,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6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174,269,2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84%; 247,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41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24,314,24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935%;247,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6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朱志怡、旷阳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