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讯,9月3日,证监会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北交所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等事项制定有关规定。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股份锁定期应当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北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规则,由北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证监会:北交所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等事项制定有关规定黄艺博 林妙可
2023-04-21 00:29 浏览: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