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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制作手机主题
2023-04-19 10:37  浏览:3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1-051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29日发出。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进行表决,由董事长荆世平先生主持,应该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同意根据《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部分的数量及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部分的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齐军、朱小华为本次激励对象,荆世平、荆天平、荆京平、夏琛为本次激励对象之关联方,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二) 审议《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同意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内已达成行权条件的部分予以行权。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齐军、朱小华为本次激励对象,荆世平、荆天平、荆京平、夏琛为本次激励对象之关联方,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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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议《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同意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内已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予以解除限售。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齐军、朱小华为本次激励对象,荆世平、荆天平、荆京平、夏琛为本次激励对象之关联方,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四) 审议《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

结合内外部环境情况,董事会认为继续实施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因此拟在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予以行权/注销、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后,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齐军、朱小华为本次激励对象,荆世平、荆天平、荆京平、夏琛为本次激励对象之关联方,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以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完成后,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股本的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1-052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29日发出,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并进行表决,由监事会主席黄淮明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所进行的调整系基于公司2021年5月13日完成的2020年度权益分派事由,情况属实,程序合规。此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据此,监事会同意此次公司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考核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内已达成行权条件的部分予以行权。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审议《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考核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内已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予以解除限售。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 审议《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 本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内,因未达到考核标准而无法行权的股票期权为29,692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限售期内因未达到考核标准而无法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1,100,736股;

2. 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的员工中,总计获授107,900份股票期权的16名激励对象以及总计获授2,195,050股限制性股票的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3. 监事会同意拟在完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行权/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回购后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拟注销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22,690份,拟回购注销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690,220份。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应予以注销及回购注销。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已授予权益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相应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予以同意。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1-05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0年4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2020年6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 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8日,公司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2020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0年7月6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 2020年8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0年8月7日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9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7.05万份,行权价格为33.62元/份;向7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13.9万股,授予价格为22.2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 2020年8月25日,除去部分放弃激励的情况,公司实际首次向95名对象授予的36.85万份股票期权完成登记,首次向71名对象授予的513.75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

7. 2021年8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说明

(一) 调整原因

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126,649,510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7,994,853.00元(含税)。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6,649,510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64,644,363股。”2020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5月13日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二) 调整方法

1. 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应进行调整,其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形的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数量由368,500份调整为:

Q=368,500×(1+0.3)= 479,050份

2.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但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行权价格调整为:

P=(33.62-0.3)÷(1+0.3)= 25.63元/份

3. 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其他本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其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形的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部分数量由5,137,500股调整为:

Q=5,137,500×(1+0.3)= 6,678,750股

4.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相关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应回购注销部分的回购价格由22.21元/股调整为:

P=(22.21-0.3)÷(1+0.3)=16.85元/股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权益数量和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四、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

(二)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五)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2021年9月1日披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变更及行权、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五、 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变更及行权、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1-055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118,768份

2.行权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本次行权将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0年4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2020年6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 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8日,公司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2020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0年7月6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 2020年8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0年8月7日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9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7.05万份,行权价格为33.62元/份;向7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13.9万股,授予价格为22.2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 2020年8月25日,除去部分放弃激励的情况,公司实际首次向95名对象授予的36.85万份股票期权完成登记,首次向71名对象授予的513.75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

7. 2021年8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前期公司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95名激励对象共计368,50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62元/份。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126,649,510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7,994,853.00元(含税)。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6,649,510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64,644,363股。”2020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5月13日完成。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数量由368,500份调整为479,050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行权价格由33.62元/份调整为25.63元/份。调整方法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2021-054)。

三、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一) 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的规定,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时间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4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8月7日,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二) 离职激励对象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第一个等待期内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须注销获授期权的情况如下:

单位:份

(三)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的规定: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满足行权要求:

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i.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i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v.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满足行权要求:

i.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ii.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iii.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iv.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vi.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满足行权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0年-2023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2020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19年营业收入或2020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019年净利润。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 643,623,742.97元,较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10.04%,满足行权条件。

4.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满足部分行权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对个人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激励对象实际可行权的数量比例与该行权期对应的考核期间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额度=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分数对应的行权比例:

根据公司2020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目前在职的79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如下:

单位:份

综上,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权数量为118,768份。

四、 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 期权简称:铭达JLC1

(二) 期权代码:037873

(三) 行权数量:118,768份

本次公司共有79人可进行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118,768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82,057,298股的0.07%。

注:公司原股本为164,644,363股,截至2021年8月16日,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17,412,935股,公司股本变更为182,057,298股。

(四) 行权期限:具体可行权时间为公司在有关机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届时将另行发布自主行权提示性公告;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股票期权有效期结束后,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五) 行权价格:25.63元/份

(六) 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七)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A股普通股

(八) 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参与行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权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

六、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一) 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二) 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118,768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三) 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 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事项不会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 本次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九、 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将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29,692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权数量为118,768份。

十、 其他事项说明

(一) 本次股权激励自主行权承办券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业务系统功能符合上市公司有关业务操作及合规性需求,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于自主行权系统的接口要求。

(二)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三)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

十一、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实,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7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绩效考核结果符合实际情况,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我们同意授予股票期权的79名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二)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披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变更及行权、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 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变更及行权、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1-056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274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8%;

2.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0年4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2020年6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 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8日,公司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2020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0年7月6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 2020年8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0年8月7日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9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7.05万份,行权价格为33.62元/份;向7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13.9万股,授予价格为22.2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 2020年8月25日,除去部分放弃激励的情况,公司实际首次向95名对象授予的36.85万份股票期权完成登记,首次向71名对象授予的513.75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

7. 2021年8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前期公司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71名激励对象共计513.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21元/股。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126,649,510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7,994,853.00元(含税)。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6,649,510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64,644,363股。”2020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5月13日完成。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部分数量由5,173,500股调整为6,678,750股,回购价格由22.21元/股调整为16.85元/股。调整方法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2021-054)

三、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件达成的情况

(一)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4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8月25日,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 离职激励对象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一个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须回购注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说明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要求:

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i.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i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v.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要求:

i.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ii.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iii.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iv.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vi.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满足解除限售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年-2023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 2020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19年营业收入或2020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019年净利润。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 643,623,742.97元,较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10.04%,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满足部分行权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对个人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比例与该限售期对应的考核期间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分数对应的行权比例:

根据公司2020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目前在职的6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具体如下:

单位:股

综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期解禁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禁期实际可解禁股票数量为692,744股。

四、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2,744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82,057,298股的0.38%。

单位:股

注:公司原股本为164,644,363股,截至2021年8月16日,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17,412,935股,公司股本变更为182,057,298股。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审议程序

(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全体委员经审核后,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披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变更及行权、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六、 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变更及行权、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1-057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以及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合计:360,282份

2.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986,006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拟回购金额合计:100,887,224.20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4.因16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07,9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因10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95,0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6.85元/股。

5.因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部分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未满足全部行权的标准,公司拟对其在第一个等待期内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9,692份进行注销。

6.因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部分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未满足全部解除限售的标准,公司拟对其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00,736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6.85元/股。

7.因公司拟在完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行权/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回购后终止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拟注销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22,690份,拟回购注销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690,220份。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0年4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2020年6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 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8日,公司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2020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0年7月6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 2020年8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0年8月7日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9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7.05万份,行权价格为33.62元/份;向7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13.9万股,授予价格为22.2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 2020年8月25日,除去部分放弃激励的情况,公司实际首次向95名对象授予的36.85万份股票期权完成登记,首次向71名对象授予的513.75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

(下转B7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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