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4 证券简称:长虹华意 公告编号:2021-057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8月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决定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主持人:董事长杨秀彪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上午 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588号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审议事项及相关内容已于2021年8月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5,183,1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17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215,086,4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903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9%。
展开全文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5,123,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59,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28,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877%;反对59,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5,09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4%;反对9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96,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116%;反对9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常晖、林煌彬
3、结论性意见: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君立顾字第106号
致: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常晖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010899927)和林煌彬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810068022)参加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1年8月5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588号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秀彪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15,086,402股,占公司总股本(695,995,979股)的30.903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1年8月2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750股,占公司总股本(695,995,979股)的0.013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2021年8月31日上午9时15分至9时25分、9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5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及2021年8月31日9时15分至2021年8月31日下午15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5,123,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59,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5,09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4%;反对9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6%;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蔡仲翰
经办律师:常 晖 林煌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