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胡女士被狗咬伤后到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诊疗,并接受其狂犬疫苗接种服务,医务人员医务人员采用2-1-1程序为胡女士先后注射三次四针狂犬疫苗。胡女士右上臂注射了最后一针狂犬疫苗后,右上肢出现红肿,疼痛、麻木、三角肌无力等症状。胡女士先后就诊于多家医院,怀疑诊断或诊断为右上肢神经损伤。
胡女士认为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其注射狂犬疫苗活动中,存在诊疗过错,导致其受伤,要求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为胡女士的伤与其治疗行为没有关系,其在诊疗活动中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
诉讼中,根据原告胡女士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结果为被告在对胡女士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预防控制中心在对胡女士的诊疗活动中,其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胡女士在其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原告胡女士的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赔偿胡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11万元。
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服,认为胡女士肌注狂犬疫苗后出现右上肢红肿、麻木、疼痛等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发生后其已依法上报,并经过了专家组的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其不存在过错。提出上诉,并以鉴定机构超时鉴定及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申请二审法院重新鉴定。二审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为了预防疾病,每个人都经历过注射疫苗。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我国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除了必须要注射的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之外,狂犬疫苗应该是生活中最常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生活中因注射疫苗不规范而导致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疫苗管理法律法规及疫苗注射诊疗规范,避免因医疗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
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
回到本案狂犬疫苗的注射,原卫生部《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第三条规定:“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该规范后附统一格式的知情同意书样式,告知内容包括不良反应。这充分说明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存在以及书面告知的必要性。书面告知疫苗接种后不良反应等情况发生的可能,在取得暴露者知情同意后方可接种。本案中,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提供的证据只是接种登记表,该表虽然有“已告知处理”的字样,但并没有接种人的签名。《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中附件的知情同意书中明确有受种人签字一项,故此案法院认为鉴定机构确认甲预防控制中心未尽到告知义务具有过错,有充分的依据,并据此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医法汇团队《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度全国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中医方因未尽告知义务的败诉率高达23%,为医方败诉的第二大原因。尽管每年有那么多“经验”“教训”,但仍有很多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不重视告知义务的履行,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沟通、告知既是医患之间建立信任的重要桥梁,也是在纠纷发生时医疗机构进行自我保护的手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好告知义务,对避免、预防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