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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信托:移转设计(消极信托)
2020-03-05 18:07  浏览:9
 早期信托:移转设计(消极信托)

  信托作为一种家族内财产移转的方式起源于中世纪末期,是一种组织家族财产代代相传的设计。那时,不动产是财产的主要形式,信托的最初目的是促使完全保有(free-hold)的土地在家族内容易移转。这源于完全保有的土地的移转受到封建目的的严重制约即集中土地用于军事目的和服务于相关利益。

  即使在封建制度废除后的很长时间里,苛刻的封建土地法规继续束缚着土地的移转。这些束缚主要有:完全保有的土地只能世袭,通过遗嘱遗赠;征收古怪的监护和婚姻税赋以惩罚将财产转移给未成年人;土地流转受嫡长子继承和嫁妆份额权的严格限制。为了摆脱这些束缚,土地所有者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从而“保护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人免遭早已过时的完全不合理的土地法律制度的侵害。”

  通过信托设计,委托人将完全保有的土地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同意在委托人有生之年为其持有该土地,而后将该土地移交给委托人指定的作为剩余受益人的家族成员。由于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所以委托人死亡后,受托人继续享有土地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按他们的承诺,将土地转移给剩余受益人,这不会触犯封建世袭法规。早期的信托中,受托人只不过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没有实际上的管理权力,也不承担管理之责。受托人惟一的职责就是在委托人死亡之前持有土地,至其死亡后将土地移转给剩余受益人。一直到十九世纪,信托都是保有和移转不动产产权的一种法律方法,与现代信托法的功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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