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业监管政策现状
自《信托法》出台后,2007年银监会下发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基本确立了信托业以资产管理为主的发展方向,为信托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此后,银监会先后下发针对具体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分类监管办法,为引导信托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政策导向的作用。
(一)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政策
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可谓一波三折,银监会在对这类业务的监管上根据宏观经济调控节奏适度调节松紧,但总体上对房地产信托监管的态度。
2004年,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是针对房地产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的创新,即信托公司发售信托单位募集资金,为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以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为主要运用方向,并进行管理、处分的行为。房地产信托得到监管部门的肯定。
2005年9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12号),提示信托公司关注房地产业务风险,规范经营行为,并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信贷发放的门槛,房地产信托业务一度收紧。
2006年7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强调信托公司应严格执行“212号文”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口房地产贷款业务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2008年,资本、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银监会下发《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公司进行风险提示。
配合经济剌激政策,监管部门适度放松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2009年,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限制。其中第10条规定: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例外。
2010年,监管部门再次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的风险监控,收紧房地产信也监务。2010年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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