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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后能撤回吗?
一基本案情
劳动者徐某于2017年4月8日向A公司提交离职申请,A公司未予答复,徐某又于2017年4月26日向A公司提交“撤回离职申请的申请”,徐某于2017年5月7日后未再出勤。后徐某请求A公司支付报酬和安排岗位,A公司不同意该请求,于2017年7月25日回函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因徐某提出离职申请,于2017年5月8日解除,双方遂发生争议
徐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未获支持,后起诉至法院主张A公司未批准其离职申请,其在三十日内申请撤回离职请求,故单方解除行为未能生效,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A公司的回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A公司主张徐某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徐某出勤蕞后一日之后即2017年5月8日合法解除。
二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徐某于2017年4月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其已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收到其离职申请书,徐某的离职申请不能撤回。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徐某辞职于2017年5月8日解除。
徐某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徐某于2017年4月8日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此属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构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单位收到后撤回。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徐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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