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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20年6月27日招䀻了一名新员工。
该员工入职一周后,向公司提出,要休2019年上半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对应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并提交了原单位出具的上半年没有休带薪年休假的证明。
问:公司有义务安排这名员工补休在原单位未休的年休假吗?
用人单位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法定带薪年休假的义务,需要满足以下前提:
一.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即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要求。
二.劳动者享有休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周期是在一个公历年度之内,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劳动者享有的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权利是与其劳动付出相对应的,即劳动者向哪家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这段时期内就应当由哪家用人单位安排其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在此用人单位当年度应休假天数,只按照当年在此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与前单位的工作天数和是否休假无关。
因此,本案中,该员工如果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并未享受2019年上半年的带薪年休假,则应当在其从原单位离职前要求原单位安排。
若原单位确实无法安排的,应当依法给予该员工相应的补偿;新单位并不用承担劳动者在外单位工作期间对应的带薪年休假休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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